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月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竊盜應更正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