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15號原告 林均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公志范能章范國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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