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4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佳具保人許珮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志佳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珮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佳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 張家騰 繳納現金後,被告得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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