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莊子儀
訴訟代理人 林亦財
陳薏 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豐立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