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本人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