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罪│妨害風化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3月06日│103年11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685號│第2678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82號│104年度簡字第5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24日│104年03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82號│104年度簡字第582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14日│104年05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