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金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江德群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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