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李貞儀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MULTIWISECO.,LTD(BELIZE)即萬智有限公司(貝里斯)與被上訴人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吳麗惠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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