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1154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 陳雅萍賴啟棟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之記載「被告於管理賴啟棟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於管理賴啟棟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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