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判決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512月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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