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06號上訴人即原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7萬1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萬7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