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08號聲請人 曾斯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0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曾名可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1年6月5日│38,551元│CC0000000│││││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