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42號聲請人羅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綉琴 代理人 林以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9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駿安科技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城中分行│101年4月30日│39,795元│A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