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壯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永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101年11月22日具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係重整人,然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重整完畢,重整人已不具法定代理人身分,請 陳明 聲請人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