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436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告 林裔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8,545元,及自108年3月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8190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