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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