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67號
原 告 陳鈺玟
被 告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5年度屏補字第
8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
國105年3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各1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