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0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江 和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潘俊仁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威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