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79號聲請人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古健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人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付款人名稱「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及付款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不符,請具狀釋明系爭支票正確之發票人及付款人名稱。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