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振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振隆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