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87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振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林素貞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6,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