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92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 陳國賢 被告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0年1月14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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