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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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原告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妙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月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月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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