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書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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