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35號
原告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士傑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