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6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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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641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莊翊
被告 陳積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