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51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告 洪辰豪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5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辯論終結,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32元,及其中新臺幣41,044元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