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1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51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告 洪辰豪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5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辯論終結,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32元,及其中新臺幣41,044元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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