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3號

原告 廖彥儒

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 律師

被告 劉振興

劉金益 即松梧木材行

訴訟代理人 許建榮 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管禮

李權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原告之民事追加被告狀、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何時送達被告之時間不明,亦無回執,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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