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53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