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告 劉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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