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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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八號
上訴人 張坤 和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七號,自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交自字第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駕駛重型機車疾馳撞傷上訴人,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為犯殺人未遂罪。第一審判決改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論處,經原判決予以維持。該罪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之案件,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論處被告之罪名亳無爭執,僅就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爭執原審誤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自非法之所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王景山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