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至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吳錦河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林恩山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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