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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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執聲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又刑法第41條業於民國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於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規定:「(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第8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又刑法施行法亦於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增訂第3條之3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於00年0月0日生效。依刑法施行法增訂第3條之3規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按:此乃上開刑法修正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日期)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黃建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已判決確定,但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自有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適用,應逕依該條規定,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黃建華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字第2883號執行完畢,然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之聲請仍屬合法,應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09.22│99.02.11-99.04.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701號│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1643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23│100.10.0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23│100.10.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83號│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630號│││(已執畢)│(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