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素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74號、104年度執字第8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素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顏素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1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日│103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43號│字第104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89號│103年度訴字第1889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8日│104年5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89號│103年度訴字第1889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8005號│第8006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