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О八號
原告乙○○原告甲○○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學榕
林淑娥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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