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郭月娥
      郭**
      郭***
      郭****
      郭*****
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
裁定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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