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利惟靖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利惟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9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一造辯論終結,惟被告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 陳明 因確診新冠肺炎依法居家隔離致未能到庭,聲請另訂審理期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