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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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英裕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0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已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依據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於被告生前認被告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