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 司繼字 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814號聲請人吳清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已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欣諭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證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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