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75萬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1萬222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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