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告甲○○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即系爭不動產第1次拍賣之拍賣底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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