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29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徐月芬
被   告  黃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
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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