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一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頂替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爰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受刑人上開兩案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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