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20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化市戶政事務所)
被   告 丙○○
             安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住所地在宜蘭縣三星鄉,其子即另一被告丁
○○,因行蹤不明,戶籍遭遷至彰化市○○里○○路○○○號
(彰化市戶政事務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暨
考量被告應訴利益,與原告當庭稱宜為移轉管轄,本件自應
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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