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 曹仰武 失蹤人 曹仰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鎮區○○○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乃失蹤人甲○○(年籍詳如主文所示)胞兄,失蹤人前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出境迄今未歸,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及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出入監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就醫紀錄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皆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與就保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9年
9月22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9708497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9月24日健保高字第1096130964號函等件附卷可參。再依失蹤人入出境資料所示,其於101年10月12日自高雄機場出境後,迄今未入境乙情,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失蹤人至遲於101年10月12日即已失蹤,故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7年等情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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