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915號
原   告  周耀堂
被   告  奚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提出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84號損害賠償事件認定之
債權作為抵銷抗辯,故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案件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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