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宗成 等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二、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三、補正被繼承人 李素緄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四、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全體相對人
姓名、正確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