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小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