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小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