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李棅誠 (原姓名: 李修宇 )送達代收人 李澤霖 被告 張傑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