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勞專調字第50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勞動調解筆錄聲請人 謝俊郎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李碧如 即日盛書報社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專調字第50號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偉銘勞動調解委員許騉洪勞動調解委員李美惠書記官曾百慶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謝俊郎到聲請人代理人陳佳俊律師到相對人李碧如即日盛書報社到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中午12時前給付聲請人同面額之支票乙紙(發票人:李碧如,發票日為112年2月21日)。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謝俊郎聲請人代理人陳佳俊律師相對人李碧如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記官曾百慶勞動調解委員許騉洪勞動調解委員李美惠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曾百慶